跳蚤族”是指永远都在寻找更好的就业机会,换工作像换牛仔裤一样的频繁跳槽者。由于工作不适合自己而跳槽本无可厚非,但动辄跳槽则不仅苦了用人单位,也常常会让“跳蚤族”因“跳”而“闪腰”,以至于最终伤及自己。
违法解除合同应赔偿损失
史琳自去年7月第一份工作起,短短8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干过保险营销、理财顾问等4份工作。今年3月,史琳又来到一家公司担任销售顾问并兼任仓库管理员,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可仅过了一个月,史琳再次觉得兼任保管“有辱自己身份”,遂在提出辞职的当天,不顾主管一再反对扬长而去,甚至为刁难公司,拒不交出仓库密码和钥匙,导致公司在此后一周,因无法出库而遭受2万元损失。
点评:史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史琳不听劝阻,在提出辞呈的当天便立马走人,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史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拒不交出仓库密码和钥匙,导致公司在此后一周因无法出库而遭受2万元的直接损失,自然难辞其咎。
因工作不如意辞职难获补偿
杨萍虽然在两年的时间里换过5份工作,但都“因为老板不听我的合理化建议,埋没人才”而一直怀才不遇。今年4月,杨萍终于找到了一家“识货”的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可工作了两个月后,杨萍又觉得工资与自己的才干不相称,而公司又拒绝按其要求增加工资,二话不说,挂冠而去。次日,杨萍回到公司结算工资的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
点评:杨萍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表面看来,杨萍工作已满五个月,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七项具体界定,其中并不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擅自辞职。杨萍一味强调以自我为中心,急功近利地追求完美,只是因为公司不愿改变合同增加工资,便断然辞职,明显错在自我。
工作时间不足一月难获双倍工资
26岁的梁茹妍在不到一年时间里,就接连换了9份工作。今年5月,梁茹妍再次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开始几天,她还对新工作有点热情,可只过了20多天,她便对这份工作又产生了厌烦,在递交辞职报告的同时,梁茹妍还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被拒绝。
点评:梁茹妍无权获取双倍工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82条已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其强调时间界限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也已经明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公司未及时与梁茹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存在违法之处,但因其“工龄”不足一个月,决定了公司并非必须就其由于缺乏对自我就业的准确定位所导致岗位不适并最终辞职,支付双倍工资。
违反公司纪律难领全额报酬
今年6月,唐梦婷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谁知,刚满一个月时,唐梦婷便因顾客对其工作的“挑剔”,而与顾客大闹了起来。面对主管的批评,唐梦婷又是一番顶撞,继而愤然辞职,但公司只发给其80%的工资。
点评: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合同期为一年,故一个月的试用期合法。该法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因唐梦婷在试用期内,不服正当管教而辞职,因此公司有权打折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