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的小沈,三年前因为喜得贵子。但产子前,医院已查明她腹中孩子是巨型儿,却仍然拒绝为其剖腹产。最终,小沈难产,婴儿右侧臂丛神经受到损伤且有其它病症,被认定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最近,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近日在嘉善法院开庭审理。
三年来小沈带着孩子四处就医,期间不断与医院交涉,但都没有结果,今年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生活补助、精神损害等损失6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小沈各项损失8万余元。
大多数准妈妈都知道顺产要优于剖腹产,但也不是每位孕妇都适合顺产,针对不同的临床症状应选择适合的分娩方式,否则就可能对孕妇和婴儿造成损伤。
据悉,2010年2月14日原告小沈在住院期间出现了体重迅速增加,宫高大于35cm等巨大胎儿征兆。如果怀的是巨大胎儿则容易导致肩难产等高危因素,于是产妇几次要求进行剖腹产,但该医院对此没有采纳。
后在分娩过程中,果然发生了肩难产,院方虽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但效果不佳,婴儿的右侧臂丛神经受到损伤并落下其他病症。眼睁睁看着儿子刚降生就遭受如此劫难,当妈妈的自然心疼,小沈觉得发生难产全是因为医生没有采用剖腹产所致,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婴儿右侧臂丛神经受损确系肩难产所致,已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巨大儿是主要原因,但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对巨大儿估计不足,该事故与院方诊治方式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医方需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并且考虑到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万余元。